1.启动处分程序,进行事实调查:学生处对违纪事件展开调查,汇总调查结果,并形成文字材料,提出处理建议。
2.作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当事学生,听取学生陈辩:学生处根据调查结果,分别召集当事人进行谈话,了解事情起因及经过,听取学生陈辩,让当事人提供书面报告并签字确认。
3.应学生要求,组织处分听证:视学生违纪情况和要求,组织班主任、学生家长、学生本人参加的处分听证会,听取年级管理干部、班主任、家长和学生的意见。
4.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分:将调查材料、学生本人报告、听证会记录提交办公会,进行研究,形成决议。
5.作出处分决定(开除学籍处分报教育局核准备案)。
6.通知被处分学生及相关人员:学生处约谈学生本人及监护人,3日内书面告知处分意见、后期工作及撤消处分流程。
7.建立处分申诉制度:
(1)若当事人对处分结果有异议,若当事人对处分结果有异议,可以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复核(由纪律检查委员会重新认定违纪事实,提出处理决定建议,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)或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。
(2)为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,学校视学生违纪情节在适当范围内公布,并做好档案留存工作。
(3)根据处分类别不同,在处分期满后,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撤消处分申请,经学校了解当事人表现后,给予撤消处分决定。
|